酒类具有“危险食品、高税产品”的显著特征,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同时也为国家提供巨额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然而,自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重庆市酒类商品消费市场的日益繁荣兴旺,酒类食品安全形势日渐严峻。
市场兴旺
据统计,2012年重庆全市酒类消费额132亿元(加上其它流通渠道消费额,应在200亿元左右),2007年为6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4.4%。2012年,酒业尽管受多种因素影响,但仍比2011年增长8.2%。作为直辖市,重庆市场吸引了全国、全世界的几乎所有知名酒类品牌的进入。
与酒类消费市场繁荣兴旺相应的是,酒类经营户逐年增多,截至2012年末,全市在商贸酒管部门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户从2007年的26631户增长到62427户(年均增长26.9%),其中批发类3825户,占6.1% ,零售类45759户,占73.3 %,餐饮类12081户,占19.4%,娱乐类585户,占0.9 %,其它177户,占2.3%。酒类经营从业人员从2007年的10万余人发展到30余万人。
狠抓监管
面对庞大的酒类消费市场,为了确保消费者喝上“放心酒”,近年来重庆市商贸酒管部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狠抓监管:
一抓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区县商贸流通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商贸流通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从卫生、消防、仓储安全等方面提出要求,排除安全隐患。
二抓酒类流通溯源管理。从事酒类批发经营业务必须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管理制度,即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 类商品时须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三抓散装白酒流通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对散装白酒贴标销售:凡散装白酒销售者,必须将酒的来源情况(含厂名、厂址、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等)、原料以及酒精度等信息填入由市酒类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散装白酒销售标签标识》,然后粘贴在盛装容器显眼位置。填写内容必须与事实相符,违者依法处罚。
四抓酒类消费市场执法检查监管。开展经常性的酒类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对那些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和伪造、仿造、篡改、假冒厂名、厂址、商标、包装、装潢、防伪标识的酒,坚决予以查处。并对罚没物资实行公开集中销毁,以震慑酒类流通违法行为。
五抓监管机构与队伍建设。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成立酒类管理处(挂重庆市酒类管理局牌子)主抓酒类流通监管。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执法监督处将酒类流通执法检查纳入其职责,负责查处假冒伪劣酒。各区县商贸主管部门建立相应机构。全市各级商贸部门有酒类管理专兼职人员500余名。
不足之处
尽管商贸酒管部门下大力气狠抓酒类流通监管并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屡禁不止。从畅销的名牌白酒再到各种进口酒,近年来甚至还查获了大量假冒伪劣啤酒。
二、酒类商品批发环节失控。由于取消了酒类商品流通许可,酒类虽属特殊商品,却毫无经营条件管控,形成了任何自然人都可随意从事酒类零售与批发经营业务。这样使酒类商品如溃堤之水,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尤其地下批发商更是大行其道。
三、法律法规缺失。《食品安全法》由于将酒类商品类同于普通食品监管,因没有针对性的规定而缺乏可操作性;《重庆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由于取消了经营许可,仅有查处打击假冒伪劣的条款,且为2005年修订颁布,与现今酒类行业已不匹配;商务部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缺乏强制执行力。
四、缺乏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国家商务部及其相关管理酒类的部门,均无酒类流通监管工作经费。重庆市酒管工作必须的经费开支完全依赖市区县商贸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五、监管体制不完善。商贸主管部门名为酒类流通主管部门,但是声称具有管酒职责的部门实则有好几个,管的部门多了,势必推诿、内耗,加之法规不完善,经费无保障,商贸部门这么多年来承担酒类流通监管职责可谓艰苦卓绝。
对策思考
怎样解决酒类流通领域中出现的问题?
首先,要高度重视酒业。酒类从生产、流通到终端消费,是一个完整而复杂的产业链,其内涵覆盖了食品安全、巨额税收、拉动消费、解决就业和文化传承等。要从根本上解决酒的问题,必须把它作为特殊产业来宏观调控、制定政策、规范发展、监督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其流通环节问题。
其次,需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与当前行业具体实际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实现全国统揽一把抓;二是修订完善《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恢复酒类经营许可,尤其是酒类批发经营许可。
再次,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改变当前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局面,建立起酒类生产发展、流通监管、消费引导、统筹协调管理的体制机制。
第四,严格流通追溯监管。建立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追溯体系。
第五,严惩违法经营行为。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者依法予以打击。
最后,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市区县有机构、有队伍、有财政预算;乡镇(街道)有人管、有人抓、有工作经费。
(作者系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酒类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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