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开始,宁夏葡萄花卉产业发展局组织专家着手《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的立项准备工作。随着这部《条例》的颁布,宁夏成为全国第一个专门为保护葡萄酒产区而制定地方法规的省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及其周边5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建材、制药、采矿、规模养殖以及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项目。”同时,宁夏对申请在产区建设的葡萄产业项目实行准入制度。对于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建设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一定规模的自建或者联建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使用产区酿酒葡萄做原料;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备可追溯性;具有一定的酿酒生产规模,并保持正常生产;具有葡萄酒生产工艺所需要的、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生产设备和废水处理设施;具备符合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设备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产区内建设葡萄酒庄的,自种的酿酒葡萄应当完全满足本酒庄生产需要;酿造、陈酿、灌装和瓶贮过程全部在本酒庄内进行;具备陈酿、瓶贮等葡萄酒贮藏设备。
针对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的企业和个人,《条例》规定应当取得由宁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葡萄基地登记证明,并建立酿酒葡萄品种、产量、质量等种植档案。同时,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种苗,禁止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禁用的农药、肥料等,禁止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上种植酿酒葡萄,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灌溉用水等。《条例》还规定,产区内加工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禁止使用产区外的酿酒葡萄做原料,禁止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酿酒葡萄做原料,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伪造葡萄酒生产记录和产地。
据了解,在此之前宁夏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葡萄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通过了《宁夏葡萄产业发展规划(2008—2012)》,完成了《中国(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带暨文化长廊发展总体规划》,下发了《促进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发展的意见》,并将《宁夏葡萄产业发展规划》连续两年写入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任福安 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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