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5年2月,玉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酒业商行和某保健品批发有限公司销售的龙凤酒买样送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均含有化学药物西地那非成分。
抽验后,该酒业商行关门,并将仓库转移至楚门镇新车站一民居内隐蔽销售。2015年4月21日,玉环县市场监管局对该仓库进行检查,查扣礼品装龙凤酒363瓶、普通装龙凤酒274瓶等。
经查,2014年8月9日,当事人林某通过网络和实地考察,与江西某公司取得联系,向该公司定制、购得龙凤酒(普通装、礼品装)、日盛酒等酒,在玉环县开办酒业商行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30-35元/瓶,礼品装600元/盒(即100元/瓶)。初步统计,林某共向江西某公司购进礼品装龙凤酒1680瓶、普通装龙凤酒4560瓶,货值50余万元。因该案涉嫌生产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法条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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