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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治酒驾出新规——同车同桌同受教育
2017-07-17 15:24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点击:

酒后驾车,司机受罚之外,同车乘客乃至同桌饮酒者,均将视司机违法情节轻重,接受现场教育、1小时深度教育两种形式的处理。近日,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一项新政,引发争议。昨日,武汉市公安交管局回应称,此举是为加大对醉驾的打击、教育力度,具体执行的举措目前仍在研究当中。

现场教育或送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律师认为无差别处理,会加大同桌同车人员责任

酒后驾车,司机受罚之外,同车乘客乃至同桌饮酒者,均将视司机违法情节轻重,接受现场教育、1小时深度教育两种形式的处理。近日,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一项新政,引发争议。

支持者看来,武汉交管此项政策,具有威慑性,或将对酒驾现象进行有效遏制。而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政策会无限加大同桌同车人员的责任。昨日,新京报记者从武汉多个交巡警大队处确认,上述新政已于即日起实施,系针对酒驾致事故多发的现状而设,目的是为宣传教育。

昨日,武汉市公安交管局回应新京报记者称,此举是为加大对醉驾的打击、教育力度,关于具体执行的举措,目前仍在研究当中。

一人酒驾多人将受教育

湖北当地媒体报道,武汉市公安交管局近期出台一项新举措:酒后驾驶“同车、同桌”将要接受处罚。其处罚机制分为两个档次,包括对查获的酒驾违法情形,在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的同时,一律对“同车”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对于查获醉驾的,一律将“同车”、“同桌”人员送“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

一人酒驾,多人受罚,武汉交管此次新政引发关注。多名武汉市民告诉新京报记者,武汉市区内近期加大了对酒驾现象的处罚力度,多个路段均能见到执勤交警。一名在武汉工作的公职人员向新京报记者透露,自己身边尚未有人因司机酒驾,而受到交警连带教育。不过,其同时表示,此项新政力度过大。

昨日上午,新京报记者咨询武汉多个交巡警大队,确认新政属实。此外,武汉市公安交管局确认,即日起武汉市范围内,涉酒后驾车,同车和同桌者均会受到交通安全教育。

武汉市汉南区交巡警大队一名民警告诉新京报记者,新政目前已经开始实施,预计将实施“很久”。其表示,新政的制定中已经考虑到不同的情形,因此对酒后驾车和醉驾作出不同的处理。上述民警称,出台此项新政,系因酒驾事故危害性较大,而对同车和同桌者均提出处罚,也是“尽量起宣传教育作用”。

回应称尚未制定实施细则

昨日,武汉市公安交管局回应新京报记者称,“一人酒驾,多人受罚”新政,是为加大对酒驾、醉驾的打击教育力度,关于如何对同车、同桌者开展教育,以及采用何种教育形式等问题,具体举措目前还在研究当中。

武汉市公安交管局宣传处一名负责人向新京报记者透露,目前对于具体的处罚形式,尚未有专门的规定。“因为是最近才提出来的,对于怎么实施、采取哪种方式进行教育,目前还正在研究。哪怕是进行教育,也要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支持,而且要考虑采取哪种方式当事人能够接受。”

上述负责人称,关于针对同车或者同桌者的教育,是采取集中教育还是个别教育,进一步方案仍在制定中,也将是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种声音认为,武汉交管此次新政,堪称史上“最严厉酒驾处罚措施”,而其推出的原因,与武汉市内涉酒驾案件数量较多相关。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上述负责人否认这一说法,其表示,近几年来,武汉因酒驾、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下降幅度是非常大的”,而出台这一新政的原因,是鉴于酒驾、醉驾对社会的危害很大,“所以持续打击。”上述负责人同时强调,这一举措更多是在教育层面,并不仅仅是处罚。

■ 律师说法

交管处罚应区分同车、同桌人对酒驾的态度

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看来,尽管武汉交管部门强调其对同车或同桌者的处理,是教育而非处罚,但由于这种教育带有强制性质,实质上仍是处罚的变体。

易胜华表示,类似处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际缺乏法律依据,“勉强能够关联的是刑法上的共犯理论,但是,如果同车、同桌人有唆使酒驾的行为,那就应该按共同犯罪处理,也不应当只是教育”。其称,对同车或同桌者无差别的处理,会无限加大同桌同车人员的责任,涉嫌滥用职权。

易胜华建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交管部门应当注意区分同车、同桌人对酒驾行为的态度。对于鼓励、教唆、怂恿酒驾的,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不知情者、未表态者,不应处理,“但这项工作会大大增加执法人员的工作量,实际执行中很容易出现偏差,效果不会好。”

近年来,不少地区推出治理交通乱象“新招”,易胜华认为,这些举措的出发点虽好,但是执法行为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滥用权力。以违法惩治违法,显然与初衷背道而驰。“这个界限就是‘有法可依’,执法人员不能自行创设任何处罚措施。滥用职权的危害性,比酒驾、醉驾更大”,易胜华说。

■ 延展

曾有同桌饮酒者被判赔

2013年10月,山东济阳县法院作出山东省首例“酒驾身亡同桌人赔偿”判决。据媒体报道,济阳县一名居民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未受到同桌饮酒者制止。在回家路上,其由于酒后精神不集中,撞到路边树上,由于车速太快,导致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涉酒驾男子系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家属将同桌饮酒者告上法庭。

济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酒后驾车存在很大危险,且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仍然实施酒驾行为,对这一严重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同桌者作为共同饮酒人,没有进行劝阻、制止或者护送,在主观上对其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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