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消费者张先生到该市一家大酒店用餐时,因自带酒水,被加收服务费。4月28日,襄樊市工商局责令该酒店退还“服务费”60元,并向张先生道歉。同时依法对该酒店的“霸王条款”开出3000元罚单。
2月15日,张先生到酒店用餐时,自带了4瓶白酒饮用,结账时,酒店收取了自带酒水服务费60元。次日,张先生投诉到工商局。
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张先生自带酒水进酒店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限制。酒店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加收服务费是一种限制消费者消费权利的行为,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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