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于7月6日作出了(2016)湘310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酒鬼酒支付原告奉天建设集团工程款318.44万元,并支付原告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欠付工程价款利息2.62万元,支付欠付工程价款318.44万元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为止);驳回原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月18日,酒鬼酒因与奉天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此,酒鬼酒在公告中指出,与奉天建设集团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在工程价款结算上存在异议,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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