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过RIO,你听说过BIO吗?RIO锐澳鸡尾酒厂商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的BIO碧欧鸡尾酒的包装、装潢与自己的主打产品RIO锐澳鸡尾酒类似,认为生产BIO鸡尾酒的通化东特葡萄酒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RIO锐澳鸡尾酒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赔偿经济损失等300万余元。
在历经3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系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200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业内呼吁加大知识产权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和知识产权侵权成本的环境下,东城法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从严判处,起到了警示作用。
仅因为包装相似,就换来300万元的赔偿?
公开资料显示,巴克斯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从事酒类等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其主打产品为RIO锐澳鸡尾酒(多为玻璃瓶装)。经过多年的市场推广,RIO锐澳鸡尾酒已覆盖全国市场,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
东特公司则成立于2001年6月,经营范围涵盖葡萄酒、果酒、其他酒(配制酒)、饮料的制造和销售,在吉林省具有一定知名度。对于巴克斯公司的指控,东特公司不予认同,并进行了辩解:
1.鉴于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对RIO锐澳鸡尾酒进行了广告宣传,且其知名度较强的区域为上海,东特公司的产品并未在上海市场进行销售,而是集中于北方小部分城市;
2.RIO锐澳鸡尾酒的包装并不具有独特性。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具有3个争议焦点:
1.RIO锐澳鸡尾酒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2.被告生产和销售BIO碧欧鸡尾酒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3.如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通过搜集证据,法院方面认为,RIO锐澳鸡尾酒的涉案包装、装潢在图案、文字、色彩及其组合方面具有显著特征,经过原告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该包装、装潢已经与RIO锐澳鸡尾酒这一知名商品形成密切联系,能够向消费者传达该商品的商品来源信息,故RIO锐澳鸡尾酒的包装、装潢已经具有了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当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将BIO碧欧鸡尾酒与RIO锐澳鸡尾酒的包装、装潢进行比对发现,二者瓶身的材质、形状和大小基本一致,瓶盖颜色相同;虽然二者的显著部分即商品名称的第一个英文字母互不相同,但字母“B”和“R”本身的形状构造使得二者的差异并不明显。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系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判赔额上,该案审判长魏嘉介绍,法庭为查明被告的获利情况,曾要求被告提交其财务账册,但被告拒不提交。故合议庭按照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被告的BIO碧欧鸡尾酒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已实际上造成了较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告具有明显的攀附和利用他人商品知名度的故意,主观恶意较强。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主张的300万元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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