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称,ST皇台自2013年5月28日始至2015年4月30日,多次向原告梅林彩印订货,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酒类包装印刷品。原告提供货物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为此,双方经对账一致确认,原告向被告提供包装物货款总计3478万元,被告仅支付货款1875万元,尚欠货款1603万元。2015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372万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该货款和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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