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厂发现一家销售酒类的经销商在售卖自己酒厂的假冒产品后,将经销商告上法庭。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定经销商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产品,并赔偿白酒厂经济损失。
1997年,某白酒厂为自家白酒产品申请了注册商标。1999年,该厂的这一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1月,该厂销售人员发现一家酒类经销商正在出售的本厂产品为假冒产品。于是,该厂以经销商销售假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为由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经销商辩称不知道所销售的白酒为假冒商品,并提交了进货发票,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经销商作为酒类经营者,在购入用于餐饮的酒类商品时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严格审查交易方的进货渠道,而不能基于消费者对其作为高档酒楼的信任,忽视自己的审查注意义务。因此,法院认定经销商在假冒商品的销售过程中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经综合考虑白酒厂商标的知名度、假冒商品的类别及销售价格、经销商的侵权情节及营业规模,以及白酒厂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判决经销商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白酒厂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赔偿白酒厂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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