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布,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中意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北京华海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粮公司)与被告烟台中意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简称中意华夏公司)、北京华海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华海伟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中意华夏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判决信息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烟台中意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葡萄酒;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华海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侵权葡萄酒;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烟台中意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华夏”二字;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烟台中意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七万二千九百一十三元;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烟台中意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合理开支二万七千零九元;
六、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文章来源 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烟台中意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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