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特供”、“××机关专供”……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不当经济利益,违法生产销售有关商品,热衷多年的营销噱头,其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影响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声誉。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等10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整顿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的行动。2013年,国家5部门更是联合发出《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但仍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置相关规定于不顾,热衷于“特供”、“指定”。近日,记者就接到读者举报称,某品牌白酒仍在市场上以“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指定接待用酒”的名义,公开进行销售及招商活动。
“该酒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印有‘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指定接待用酒’的字样,摆放在商店的橱窗里公开销售。”举报人王先生告诉记者,国庆期间同学聚会时,他去一个烟酒经销店里买酒,老板向他介绍了这种酒,称这种酒可以显示身份和特权。受特权思维影响,他以每瓶近500元的价格买了两瓶“三十年陈酿”。但是,之后他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为什么这种没听说过品牌的酒冠以‘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指定接待用酒’就身价倍增,零售价达到近500元,竟和汾酒三十年的价格差不多?”王先生不明白,“如今,国家三令五申规范公务接待,这种酒怎么还敢使用‘指定接待用酒’的标识?”
按照王先生提供的信息,记者在网上查找到了使用“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指定接待用酒”标识的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在产品展示一栏,记者注意到,其多个酒品的外包装上确实印有“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指定接待用酒”的字样,此外,在一款名为“君子十年”的酒品外包装上还印有“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战略合作伙伴”的字样。网站上,标示着“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指定接待用酒”三十年陈酿的“本店售价”为518元。
随后,记者以酒品代理商的身份,来到网站所示的该酒业办公处进行暗访。
在该公司院内,停放着数辆车身印有“某某清酒十年陈酿”酒品外包装的面包车,硕大的图案上,能清晰地看到“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指定接待用酒”的字样。在该公司营销部办公室里,一个展示架上,陈列着该公司的所有酒品,只见大部分酒品的外包装上都印有“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指定接待用酒”的字样,其余酒品外包装上印有“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战略合作伙伴”的字样。
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公司在五六年前就开始使用“指定接待用酒”的字样,以前以团购形式销售,一两年前“指定接待用酒”的标识“不让用了”后,开始在市场上销售,现在“指定接待用酒”的标识已改为“战略合作伙伴”。但是,因为印有“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战略合作伙伴”的新包装还没有投入使用(只有一款十年陈酿的酒有了新包装),所以公司一直销售的是印有“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指定接待用酒”旧包装的酒品。所有的经销商代理销售该酒品,拿到的也只是旧包装的酒品。“这样旧包装的酒品公司还有3亿多的存货。”该工作人员提供给记者的酒品宣传册上,十年、二十年、三十年陈酿的酒品外包装上,也清晰地印刷着“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指定接待用酒”字样。
记者问,这种“指定接待用酒”应该很难拿到,你们公司是怎么搞到的?工作人员一笑,不予回答。
随后,记者在这里购买了一瓶该品牌白酒“十年陈酿”。在其外包装盒的顶部,可以见到其生产日期为2013年。
据了解,2013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特供”、“专供”等标识包括:(一)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包括简称、徽标)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特供”、“××机关专供”。(二)同时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与机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特供”。(三)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重要会议、活动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会议特供”、“××活动专供”。(四)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地点、标志性建筑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礼堂专供”。
《通知》特别指出:类似“特供”、“专供”的标识还包括“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等标识。
本报将继续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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