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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诉大午集团“大午粮液”商标侵权案引法理之争
2016-08-17 02:11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点击:
日前,大午集团创始人孙大午称,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院快递的判决书,判决“大午粮液”的商标名字侵犯了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此,孙大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对此案的判决表示质疑。同时,该案引发相关法律专家学者以及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多方讨论。

五粮液代理律师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高波介绍,自7月13日判决生效后,大午集团方面尚未履行法律责任,“如8月底大午粮液仍未履行,五粮液将向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际上,五粮液之前已经多次为商标权而挥起维权大棒,三粮液、七粮液、五羊液等都相继成为五粮液的被告。这些被告无疑都被打上“傍名牌”的标签,但尹氏后人状告五粮液侵占其明代古窖案,或将让五粮液不得不处于尴尬境地。

孙大午败诉法理之争

大午粮液是河北大午集团旗下酒业公司出品的产品。去年9月,五粮液在山东淄博市中院起诉大午酒业公司,其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等宣传语,认为违反了《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停止侵害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鲁中晨报》中缝以外版面登报消除影响,同时索赔300万元。

记者注意到,大午酒业主推的有三款白酒,分别为大午陈酿、大午佳酿和大午粮液,其中大午粮液又分别有39度、45度和54度三个规格。

“一审时,我曾经出庭,向法庭和陪审员解释了‘大午粮液’的缘由。”孙大午解释说,“大午”是他的名字,他已经用了六十多年,同时,“大午”是大午集团众多产品的商标之一,集团旗下的十八家子公司,主打产品的厂标几乎都是“大午”。同样,大午酒业公司也注册了“大午”商标,并在酒类产品中使用,如大午原酒、大午特酿等,所以,“大午粮液”只是大午酒业公司系列产品中的一款,而且“大午粮液”本身也并不是商标。

另外,2011年9月,大午酒业和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乐酒厂达成合作协议,后者成为“大午粮液”原酒酿造专供基地,该酒厂是五粮液酒厂的联办厂家。其董事长曾某作证称,其为大午粮液酒提供的基酒在技术、配方、窖藏等方面均与为五粮液酒厂提供的基酒相同,故大午酒业宣传“五粮品质”“五粮佳酿”等并无不实之处。

记者注意到,在2012年7月,徐水县大午釜山合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申请书法体“大午粮液”商标时,结果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随后,经淄博市中院审理,认为“大午粮液”标识中的主要部分“午粮液”,与“五粮液”的商标读音完全相同,相关公众在听到“大午粮液”时,极易与“五粮液”产生混淆,使公众误认为两者在来源上有特定联系。据此,去年12月,淄博市中院判定大午粮液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判决大午酒业赔偿五粮液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100万元。

随后,大午集团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院审理,今年7月13日,该院判决“大午粮液”对五粮液商标形成侵权,维持淄博市中院一审做出的原判。

该案在一审之后,就引发了诸多专家学者以及工商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关注和争论。

今年1月,由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就该案主办的一场研讨会上,多位大学法学院专家和律师展开讨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张平认为: 从文字来看,毫无相似,只是发音有一点相同。再用驰名商标的理论来解释,也不构成混淆、淡化或搭车,有很多描述性语言使消费者知道有区别,且“大午”本身是有一定显着性的商标。“五粮”的商标显着性不强,有可能会被无效甚至被撤销,还有诸多其他酒业在用五粮做酒,如果此案认定侵权,可能会妨碍竞争和公众利益。

“法院判决大午粮液侵权是有依据的。”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王昊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还有一个社会效应的考虑,如果大午粮液胜诉,那么会不会出现更多的傍名牌,比如“大茅台、小剑南春”等等,这不利于驰名商标的保护。

但也有工商部门基层执法人员认为,大午酒业的大午商标和五粮液集团的五粮液商标在外观上区别显着,两者在字形、字体、字数、图形及排列组合上明显不同。大午酒业也在其大午粮液白酒产品上标注了自己的厂名厂址,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也有法律人士认为,大午粮液酒的商标是大午,后面的“粮液”二字属于商品通用名称,不属于商标范畴。

“法院超越原告提出的诉求、理由和证据,为原告提供超值法律服务,违反处分和辩论原则;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将‘五粮’与‘五粮液’商标同等对待,严重违反事实; ‘大午粮液’与‘五粮液’区别明显,不可能产生混淆。”大午酒业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徐昕告诉记者,大午酒业请求山东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维护商标权大举诉讼棒

“大午酒业公司将继续生产和销售‘孙大午粮液’,如果五粮液继续起诉我们,我们将继续应诉。”孙大午表示。

在高波看来,目前大午酒业在淘宝网销售的白酒,将大午粮液中的“粮”字抹掉,在理论上是可以的,“ ‘官司败诉,我被毁容’只是发泄情绪而已,但如果真的要再出品一款‘孙大午粮液’,从读音上判断,仍然和大午粮液一样,存在与五粮液相似的地方,形成侵权的要素。”

实际上,近些年五粮液在商标保护方面有诸多纠葛。为了防止别人抢注,五粮液在国家工商总局陆续申请注册“数字+粮液”等多个保护性商标,比如一粮液、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七粮液……但并不是五粮液将这些商标都可以揽入怀中的。

资料显示,2006年3月,五粮液集团提出注册 “三粮液”商标的申请,但在公告期内受到陕西省三粮液酒业有限公司异议。根据异议理由,国家商评委在复审裁定中,对五粮液集团注册“三粮液”商标未予核准。五粮液公司不服,与商评委对簿公堂。2012年年底,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五粮液集团申请“三粮液”商标,与三粮液公司的“定军山三粮液”属于类似商品,五粮液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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