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报》文章 年份酒集体造假,表面看是在炒作概念,或者说是商业营销手法,但实质上涉嫌商业欺诈。很多消费者深信“酒是陈的香”,并有依照年份标签来购买的习惯。
试想,当受到误导的消费者花费上万元,购买了一瓶自称“50年陈酿”的白酒,喝到的却只是加入了一滴或几滴陈酒、甚至就是当年生产的“水分酒”时,消费者利益显然受到了严重侵害。
事实上,在欧洲国家,如酒企有年份造假行为,可能要负法律责任 。但在我国,由于年份酒的生产标准、认定标准的缺位,加之缺乏统一的监测规范、鉴别手段,年份酒的造假行为,不仅很少受到处罚,反而成为酒企谋取暴利、提升“高端形象”的可乘之机。
因此,无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还是从促使企业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有关部门都应该治一治酒企虚构“酒龄”的灰色行为,制定有关年份酒的生产、认定和检测标准,形成统一的监测规范乃是当务之急。如果有了相关标准,那么消费者就能清楚地知道何为年份酒、每瓶年份酒中陈年酒应占据多少比例,就不至于被标签上的“天价”年份酒弄得晕头转向;而监管部门在处罚酒企违法行为时也才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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