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进入实施阶段。
据了解,这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 员会审查通过,并由国家卫生部于2012年8月6日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用于代替GB 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及第1号、第2号修改单。
新标准有以下变化: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氰化物的限量指标;取消了锰的限量指标;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要求。
其中,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等3项标签标识要求将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用于代替GB 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
新标准的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取消了铅的限量指标;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指标。此外,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
其中,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等4项标签标识要求将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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