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终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曾作出判决,贵州飞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飞天不老酒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全顺酒业有限公司(全顺酒业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飞天图和“飞天不老”字样的行为,构成对贵州茅台酒公司(贵州茅台)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两被告公司需对贵州茅台赔偿共计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