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2013年21号公告发布了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并将于今年11月1日在全国实施。该标准是我国关于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的第一部国内贸易标准。
据该标准的发起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相关人士介绍,此前,酒类行业缺少专门针对酒类流通服务的标准,酒类经营者也缺少规范行为的依据或指导,使得年份酒泛滥、假冒伪劣酒横行,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新规的出台将对规范酒类行业的流通服务具有积极意义,对促进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将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监管酒类流通重要性凸显
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酿酒行业总产量达到7103万千升(含饮料酒及发酵酒精),全行业完成工业总产值6699亿元,实现工业销售产值6489亿元。尽管酒类市场呈现出繁荣的景象,但繁荣背后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谭新政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酒类行业出现的诸多问题都集中体现在流通领域。例如制售假冒伪劣,危害消费者权益和生命健康;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缺乏诚信;缺乏经营服务规范,不利监管;酒类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不健康,酒类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等。
尽管各级政府及相关的管理部门也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酒类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等文件,但仍缺少专门针对酒类流通服务的标准,使得酒类经营者缺少规范行为的依据或指导。因此,起草和颁布《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国内贸易标准的重要性凸显,对规范酒类行业的流通服务具有积极意义,对促进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将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标准着重全过程质量控制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王民曾介绍,新标的重点是制定酒类企业进入流通行业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条款,生产商与经销商、零售商服务承诺、责任划分、评价指标、社会责任等。同时将制定“年份酒”“原产地追溯”“先行赔付”“名优酒”“文化名酒”“酒文化”“酒类服务”“酒类流通”“酒类品牌”“酒类营销师”等术语。
对于经历了三次起草工作会议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于近日发布的《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谭新政向记者介绍,新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经营、服务、流通信息、酒类商品保护、宣传、监督与评价等7章。规定了酒类流通的术语和定义,界定了酒类流通的范围和流程,提出了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重点,对宣传推介以及服务规范提出了要求。
记者在各章核心要点说明中看到,在“经营”部分,标准强调在采购环节对相关资质证明和文件的索取和查验,以及通过签订采购合同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对重新分装或预包装的行为,提出了“生产企业授权、全程记录、标签明示”三点要求;在销售环节,强调了酒类流通信息的记录,并对酒类电子商务提出规范化要求。
此外,在“术语和定义”部分,标准明确了酒类流通的定义,划分了它与酒类生产的边界,并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的“随附单”以术语形式在标准中体现。在“服务”部分则强调了提供酒类品质保证的服务;强调了提供酒类信息可追溯服务;根据酒类商品特点,提出了酒类经营中应有必要的消费警示等。
据了解,《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由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北京五洲创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牵头起草。包括五粮液、茅台、古井贡酒、剑南春、稻花香、汾酒在内的20余家酒类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作为起草人参与了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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