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酿网获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法国Castel停止使用葡萄酒“卡斯特”商标,判令其赔偿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李道之3373万元人民币,并在《中国工商报》刊登道歉声明。至此,这起历时六年,中国葡萄酒行业针对外国企业侵权的知识产权官司,以中国“卡斯特”商标持有人终审获胜落定尘埃。
浙江高院认为,李道之作为中国卡斯特商标的专有权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而Castel等企业未经李道之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葡萄酒上突出使用“卡斯特”标志的行为侵犯了李道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至此,这起历时6年,中国葡萄酒行业针对外国企业侵权的知识产权官司,以中国“卡斯特”商标持有人终审获胜落定尘埃。
“卡斯特”之争始末
法国卡斯特兄弟公司是1949年由皮埃尔·卡斯特先生及其8个兄弟姐妹创建的,现为欧洲第一大葡萄酒生产商,阿兰·卡斯特为其第二代掌门人。
法国卡斯特兄弟公司1999年进入中国。2006年起,法国卡斯特兄弟公司向中国市场直接出口原装CASTEL酒,2007年出口销售260万瓶;2008年飙升至540万瓶;2009年则达到1400万瓶。
1998年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酒类分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卡斯特”商标的申请。
2000年3月,“卡斯特”获准注册。2年后,“卡斯特”从“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酒类分公司”转让给“李道之”个人。
2005年7月,法国卡斯特兄弟公司才申请“卡斯特”商标,同时对温州人李道之持有的“卡斯特”商标提出“撤销”请求。
2005年8月,李道之与上海班提酒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海班提酒业获得了商标权利人的全部实体权利,许可使用期限至2010年3月1日。
2008年11月,经多次审理后,法方败诉。
2008年12月24日,卡斯特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
2009年2月爆出‘法国卡斯特’葡萄酒涉嫌侵犯‘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9年10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令乐清银星卡斯特名酒庄业主停止销售标有“法国卡斯特”的葡萄酒产品等侵权行为,赔偿合理费用2万元。
2010年6月,卡斯特集团再次向北京市中院递交诉讼,截至9月仍未开庭。
2010年6月24日,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阿兰·卡斯特先生考察温州葡萄酒市场,拜访温州市酒类行业协会,并在接受温州商报独家专访时称,“CASTEL”是他们的唯一品牌,温州是他们非常重要的市场,“CASTEL”将从温州开始打假行动。
2010年11月,葡萄酒代理商李道之状告卡斯特集团商标侵权的官司将开庭,索赔金额高达1.8亿元。
2011年3月,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判令北京沃尔玛百货公司停止销售涉案的张裕•卡斯特酒庄蛇龙特选级干红葡萄酒,并赔偿李道之合理费用2万元。
2011年5月,“卡斯特”商标持有人赢得了针对法国CASTEL(卡斯代尔)公司商标侵权的权益保护禁令。温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被告法国CASTEL公司的第3262418号CASTEL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封价值以人民币4000万元为限)。
2011年6月,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裁定,法院查封了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CASTEL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2年4月10日,温州市中级法院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国经销商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标,判令其赔偿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李道之3373万元人民币。
2012年8月,法国CASTEL与中文"卡斯特"的商标纠纷有了新的进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法国CASTEL提交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近日在杭州公开审理。为了应战本案二审,法国CASTEL正式签约在亚洲知识产权领域最具专业实力的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2年11月26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上海卡斯特”诉“法国卡斯特”侵权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国卡斯特”胜诉!
2013年7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法国Castel停止使用葡萄酒“卡斯特”商标,判令其赔偿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李道之3373万元人民币,并在《中国工商报》刊登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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