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原总经理因内幕交易被证监局处罚
伊力特原总经理 戴志坚
伊力特原董事、总经理戴志坚(现任总会计师)因存在内幕交易“新赛股份”违法行为,被新疆证监局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4万元,并处以1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戴志坚还因短线交易自家公司股票,被证监局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3月21日,新赛股份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国资委报送收购浦曌科技股权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中包含本次收购行为的初步方案、收购对手方简介、标的估值及收购目的和意义等关键内容,且根据2016年3月23日兵团第五师国资委对该次请示的批复“同意新赛股份公司收购浦曌科技股权的请示事宜”,该次资产重组事项完全确定,即新赛股份拟通过向浦曌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对价方式收购浦曌科技60%的股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约为13.8亿元。该项股权投资在新赛股份(以2015年年报公告数据为计算基准)净资产、营业收入构成中所占比重分别为:110%、116%。2016年6月4日新赛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直至2016年6月22日新赛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本次资产重组事项正式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即该内幕消息正式公开。
综上,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新赛股份收购浦曌科技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6月4日。
天阳律所泄密内幕信息
决定书显示,戴志坚于2014年12月16日至调查日任伊力特总经理一职。天阳律师事务所为伊力特常年法律顾问,李某明作为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业务合作与戴志坚熟识。
2016年上半年,新赛股份在策划并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聘请天阳律师事务所为该次并购重组项目的法律顾问。李某明以项目总负责人身份参加了新赛股份于2016年6月1日14:00至16:00召开的资产重组第一次中介协调会,并由此获知内幕信息,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亏损卖出自家公司股票 360万重仓入股新赛股份
自2016年6月2日10点12分开始,戴志坚使用孙某祥证券账户,分10笔累计买入422,530股“新赛股份”,成交金额3,072,281.1元,成交均价7.27元,并于2016年9月8日将持有的422,530股分两笔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133,378.4元,当日成交均价为7.42元。
自2016年6月2日10时03分起,戴志坚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73,000股“新赛股份”,成交金额529,980元,成交均价7.26元。
新疆证监局表示,根据戴志坚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及资金流水可知,既往交易多以申购新股为主,买入“新赛股份”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根据孙某祥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及资金流水可知,既往交易多以申购新股为主,其中买入“新赛股份”资金来源为亏损卖出“广汇能源”、卖出“华昌达”“伊力特”等股票,重仓买入“新赛股份”,买入金额明显放大,且交易时点与其获知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公开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对于戴志坚在调查过程中辩称其基于从同花顺交易系统得知新赛股份收购浦曌科技的重组概念而自行判断并买入的陈述,不足以合理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不予采信。
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对戴志坚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4,040.41元,并处以132,121.23元罚款。
违法短线交易遭证监局警告罚款
此外,新疆证监局还披露了戴志坚短线交易“伊力特”的违法行为。戴志坚利用孙某祥证券账户于2016年2月5日买入“伊力特”4500股,2016年5月27日卖出200股,2016年6月2日卖出4300股。上述买入、卖出“伊力特”时间间隔不足六个月,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对戴志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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