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下午14 时,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就关于与铸信公司法律纠纷案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公告。据了解,水井坊已决定提起上诉,并表示:二审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针对该诉讼,公司已在《2017年度报告》中计提了预计负债3000 万元。
其公告内容具体如下:
(一)限期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铸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56007369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 年9 月10 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限期成都水井坊营销有限公司(判决书中误写为:成都水井坊股份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铸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4118631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 年9 月10 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成都铸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601.39 元,由成都铸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8820.97 元,由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8861.46 元,成都水井坊营销有限公司(判决书中误写为:成都水井坊股份营销有限公司)负担24918.95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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