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的中国酒政,大致经历了统购统销的酒类专卖和寓禁于征的酒税两个阶段。长期以来,我国对酒类的依法管理存在缺失。而国际上酒类产销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证明,针对酒类行业专门立法,对酒类行业依法管理,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促进酒业发展的作用十分重要。但2017年1月1日起,酒类行业唯一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条文《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暂停实施,酒类行业将重新开始呼吁立法之路。
建国初期的酒类专卖
新中国酒的酒类专卖体系始建于建国前夕的1949年初,当时归属华北酒类专卖总公司管辖。
1951年1月,中央财政部如开了全国首届专卖会议,明确专卖政策是国家财经政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年5月,中央财政部颁发了<<专卖事业暂行条例>>,对全国的专卖事业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专卖品定为酒类和卷烟用纸两种。专卖事业的行政管理由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还组建了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对有关企业进行企业管理。专卖品以国营、公私合营、特许私营及委托加工四种方式经营, 其生产计划由专卖总公司统一制定。零销酒商也可由经过特许的私商承担,其手续是零销酒商”向当地专卖机关登记,请领执照,及承销手册”,“零销酒商,凭执照和承销手册,向指定之专卖处、或营业部承销所承销之酒,其容器上必须有商号标志,并粘贴证照,限在指定区域销售,不许运往他区”。对违章违法行为也制定了处罚办法。
1950年1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华北酒业专卖总公司在《关于华北公营及暂许私营酒类征税管理加以修正的指示》中,“决定对公营啤酒、黄酒、洋酒、 仿洋酒、改制酒、果木酒等均改按从价征税。前列酒类其所用之原料酒精、或白酒,应以规定分别征税”。酒精改为从价征收,白酒按固定税额,每斤酒征二斤半小米。
1951年7月28月,又决定从1951年8月16日起,一律依照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酒类税率从价计征。除白酒和酒精仍在销地纳税外,其它酒类一律改为在产地纳税。
自此,酒类专卖制度渐渐淡出历史舞台,中国酒业进入寓禁于征的税酒时代,税收作为宏观调控促进产业转生升级的核心手段,开始发挥作用。(来源于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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