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透露,财政部正在考虑把原来需要征收,而后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用品的产品取消消费税。比如,一般化妆品在1994年消费税实施之初,采取统一征收的标准,但随着社会进步,化妆品也成为生活必需品,相应地在产品属性发生变化后,征税标准也应有所调整。
消费税,实际上是限制、引导和干预消费行为的一种税收,它通过征税以抑制对某种商品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行为,税收具有罚款的性质,相当于古代所说的“寓禁于征”。对于国家并不提倡的消费行为,国家可以采取完全禁止的办法,如毒品,也可以采取限制方法,征收一定税收,如烟草。消费税不但体现国 家对人们消费行为的态度,尤为重要的是,国家还可以通过消费税实现宏观调控和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的政策目标。
我国的消费税征收的对象,主要有五类。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造成个人或社会危害的商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第三类:高能耗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在这五类中,第五类纯粹是为了满足财政收入需要而征收的,与前四类完全不同。前四类是国家所不鼓励甚至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的消费品,而第五类则并无这种特点,对它课以重税纯粹是为了财政收入,因此,对这类商品征收消费税,与消费税的税种宗旨并不符合。
由于社会经济文化都在发生变化,消费品的性质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最突出的变化是“昔日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大多数奢侈品变成日常必需品。
消费税确实应该根据变化了的经济和社会实际,适时进行调整。首先,对一些曾经是奢侈品,但现在已经成为大众必需品的商品,应该从消费税税目中删除。因为中国实行普遍的增值税,那些已经失去奢侈品特性,成为日常消费品的商品,征收增值税已经足够,再征一道消费税将会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不利于改善民生。类似产品还有普通商用汽车和汽车轮胎等,这类商品也难说都是奢侈品。对一些介于高档奢侈品和日常必需品之间的消费品,如果一时还不能取消消费税,那也应该降低税率。其次,对于耗用宝贵稀缺资源以及造成严重污染的商品,以前并未纳入消费税税目的,应该纳入,如占用大量土地的豪宅别墅,以及污染环境的化石能源产品等。最后,对于高端奢侈品应该继续实行高税率,以实现调节贫富差别,缩小社会财富鸿沟的目的。
消费税的调整,既要加法也要减法。加减法取舍的原则,就看它是否有利于民生,是否有利于形成健康的消费方式,是否有利于缩小社会悬殊的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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