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会同县工商局对柳州市某酒厂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会同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市场巡查时发现,发现柳州市某酒厂生产并销售到会同县境内的“小甜甜”牌糯米养生酒,其外包装标注“本产品富含氨基酸、葡萄糖、果糖、果酸、维生素等天然成分,生津润肺、补而不燥、常饮此酒更有益身体健康”等内容对外宣传,但经销商未能提供该产品含氨基酸、葡萄糖、果糖、果酸、维生素等天然成分且具有“生津润肺、补而不燥”的功效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厂的行为已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会同工商局依法对该厂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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