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的声明内容可以看出,东海鑫业的权力仅仅是“卡斯特牌”这款酒的代理商,并不拥有法国卡斯特公司其他产品的代理资格,即东海鑫业的“授权书”和“代理商合同”都只是跟“卡斯特牌”这款酒有关。而据卡斯特亚洲区陈光总裁介绍,“卡斯特牌”是创立于2002年,至今约五年的时间,在法国本土销售不多,是法国卡斯特集团的一个新品牌,也是集团众多品牌中的其中一个。因此,东海鑫业并不具有卡斯特集团全系列产品的代理权,而只是法国卡斯特进军中国市场的经销商之一。
在《声明》中,皮尔·卡斯特还明确表示:卡斯特品牌及集团的中英文商标、图案和相关的知识产权由本集团拥有,凡是法国卡斯特集团或其子公司的合作伙伴,均拥有使用权,包括广泛应用于产品内外包装和宣传资料上;同时还声明在2007年12月31日以后,凡库存有“卡斯特”牌系列产品的中国客户可以继续销售,没有任何时间限制。 根据法国卡斯特在中国的市场战略,建立子公司深圳卡斯特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其长远的中国战略的重要措施,深圳卡斯特责任重大,更要进一步对中国市场的合作伙伴、产品战略和品牌推广战略做更深入的规划和整合。
此外,法国卡斯特集团国际部总裁杜宪·阿朵夫已于2007年10月19日在上海代表法国卡斯特集团公司作出郑重声明,表示“本人从未在北京说过深圳卡斯特不是法国卡斯特集团的子公司”。另外,杜宪•阿朵夫对于媒体曲解其本意倍感吃惊,认为这是有人在故意混淆概念,从而达到误导中国的客户、媒体和消费者的目的。
皮尔·卡斯的《声明》作为迄今为止关于法国卡斯特在中国区最具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的文件,最终确定了中国代理商和其子公司的权责范围,也说明了任何代理商扬言“唯一”的旗号时,也只是指自己代理产品的业务范围,并不能代表法国卡斯特集团的全部或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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