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集团称,2014年起,滥用茅台标识将被严厉追责或依法起诉
近日,茅台集团宣布,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违者将被严厉追责。此前,这一旨在维护茅台集团企业品牌形象的《办法》已试行了一年多。
茅台集团标识是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具有较高商业、经济价值的特定标识,分为共同使用标识和独家使用标识(如图1、图2)。
《办法》规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只能选择使用独家使用标识;茅台集团内除这两家公司以外的其他成员单位,只能选择使用共同使用标识。
集团成员单位须依据集团相关规定向集团公司提出标识使用申请,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后方可使用集团标识;集团成员单位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如需使用集团标识的,须另行向集团公司提出使用申请。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身份标识使用采取备案使用制,商业标识使用采取审批使用制。
集团标识的使用分为单独使用和组合使用两种情形。集团标识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集团相关的规定,并与审批备案的内容保持一致。茅台集团成员单位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若涉及使用集团标识的,必须先获得集团公司批准,并在协议中明确使用标识的权限、责任及违约条款。
《办法》严格禁止使用集团标识从事以下行为:生产各种专供、特供等没有商品名称或企业名称的产品;擅自对外授权许可,签订招商协议或者发展门店;擅自发布广告宣传,制作宣传资料和招商网站;使用集团标识的产品质量低劣、粗制滥造;未经许可的异地包装行为;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视为假冒侵权行为或虚假宣传行为向国家有关部门投诉。对违规的集团成员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处罚,对该单位主要党政领导和责任人警告处分;对存在此类违规行为的经销商一律终止合作,取消经销资格,给公司造成损害的,依法提起诉讼索赔。
违规行为的处罚以“责任到人”为原则,追究违规人员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集团成员单位使用集团标识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违规行为系经销商、业务合作单位所为的,集团公司有权要求相应的子公司对其保证金、诚信金进行扣除,直至取消经销资格或业务合作关系。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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