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遵义浩特旺商贸有限公司领到了遵义市中院的判决书。该公司诉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贵州省写作学会以及秦仁智著作权侵权一案(本报去年10月22日报道),一审被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1日,遵义浩特旺商贸有限公司为了提升该公司所产白酒“酒金沙场”的品牌吸引力,与遵义人潘世家签订作品转让协议,以20万元费用转让潘世家创作的《酒金沙场·康乾篇》、《酒金沙场·贞观篇》及《酒金沙场·忆帝王将相》。
同年底,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写作学会联合举办采风活动,一位名叫秦仁智的作者参与采风,之后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将名为《珍酒赋》的作品发给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4日,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遵义晚报和贵州省写作学会共同发起“美丽家园·酱香珍品”主题征文活动,同年7月将筛选出的作品集结成册予以出版,书名为《传奇珍酒》,其中,也收录了秦仁智的《珍酒赋》。
之后,遵义浩特旺商贸有限公司发现《珍酒赋》和《酒金沙场·贞观篇》内容惊人雷同,遂将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贵州省写作学会以及秦仁智告上法庭,要求将印刷了3500册的《传奇珍酒》一书销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珍酒赋》和《酒金沙场·贞观篇》均只有70字(不含标点),有58字相同,其相同程度达到82.85%。两个作品均是对酒的赞美,其不同点主要体现在酒的品牌和酿造者的不同,其他用词及赞美角度均相似。原告以被告剽窃其通过转让获得的作品为由,主张保护作品完整权。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这属于著作人身权范畴,而法律明确,该权不可转让,其权利的行使应属作者本人。因此,原告不是本案诉求理由的实体权利者。特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原告遵义浩特旺商贸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服。该公司负责人卢特说,根据公司与作者潘世家签订的协议,作品署名权仍为潘世家所有,公司只是有偿转让该作品用于所产白酒宣传。可该作品被他人剽窃用于白酒宣传,该公司有权追究。
目前,该公司已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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