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17-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 本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得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402,252,4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9.60元(含税)。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本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402,252,47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9.6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2.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8.64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9.6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a;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92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96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6 月 16 日。
2.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6 月 19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截止 2017 年 6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
五、分配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 年 6 月 1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户 股东姓名
1 08*****529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08*****575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08*****191 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 08*****249 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 08*****829 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分红派息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6 月 9 日至登记日:
2017 年 6 月 1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3.若投资者在除权除息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南光路泸州老窖营销网络指挥中心
咨询联系人:赵亮、王钰
咨询电话:0830—2398826
传真电话:0830—2398864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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