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BO日前获悉,一家进口商进口的一批起泡酒,背标标注了两个期限:赏味期与保质期。其中赏味期为1年,保质期为4年。然而商品在销售过程中,赏味期很快就过期了,而且还因此被职业打假人以食品过期为由,向当地部门举报并要求索赔。
我国相关标准并未要求葡萄酒需标注“赏味期限”。赏味期过了且仍在销售的葡萄酒产品,是否违规呢?
何谓“赏味期”
“赏味期”来源于日语。时常标示于日本的火腿、罐头等在冷藏或常温下可以持续保存的食品上。指的是美味的食用期限。此前互联网既有多篇文章讨论过该问题,有文章还专门列举了日本农林水产省官网对赏味期限的解释:即使在此日期之后,也并不意味着不能食用。如果没有异常的颜色和气味,还是可以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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