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最新修改的《商标法》开始实施,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这意味着,被部分企业作为“荣誉”和“质量”象征的又一个光环将不复存在;而且一旦企业没有及时处理“驰名商标”的包装,其销售在全国的产品,有可能在所有城市被同时罚款。
长期以来,国内很多生产企业热衷于给产品戴上各种各样的光环,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绿色产品等等,都成为了企业的荣誉,是给产品加分的筹码;另一方面,消费者也习惯了追逐这些戴有光环的产品,理所当然地认为这类产品具有品质和质量的保障。
理性的看,生产企业借助一点外力资源,替企业或者产品增加辨识度也在情理之中,毕竟中国的市场环境很不规范,竞争激烈却又管理不足,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假冒伪劣现象时有发生,各种光环的存在就成为了名优产品自我证实的原始方式;从消费者角度看,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组织、甚至新闻媒体所评选认定的企业或产品,至少可以作为其面对琳琅满目的产品选择时,可以参考的一种符号。毕竟消费者不是专家,面对品类繁多的产品,他们不具备鉴别力。有了可以参考的符号,也就多了一份对产品的信任,选择起来也就不必过于忐忑。
那么,买卖双方都没有错,难道错在“禁令”?
让我们看看“驰名商标”的原意吧。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一种商标类型。“驰名商标”最早来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非是荣誉的象征。
由此可见,所谓“驰名商标” 本意其实就是“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一种商标而已,是为了保护“商标”这个知识产权,与企业信誉、产品质量没有什么关系,更没有任何表彰先进、抓典型、树样板、干预市场竞争的点滴意思。通俗的讲,商品贴着“驰名商标”标识,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
但实际上,“驰名商标”被许多企业异化,成为一种广告宣传,评定优良的荣誉称号,误导消费者;一些地方政府也把它作为“国家级荣誉”和政绩的象征。
从这个角度上分析,此次新《商标法》的实施,实际是将“驰名商标”的定义回归到正轨;从长远看,提升了“驰名商标”的纯净度。
来源:中国酿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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