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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背后的利益之争
2012-08-30 13:54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点击:

自带酒水到酒店消费,该不该收取“开瓶费”?这已经是一个让消费者和商家争论近10年的话题。

  一方面是消协组织认为此举早被列为“霸王条款”,属于强制消费,应予叫停;另一方面,则是烹饪协会、餐饮协会等行业组织公开支持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

  今年春节前,引发广泛争议的自带酒水之争终于达成一致意见。2月初,“开瓶费”的捍卫者中国烹饪协会、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相继“松口”,表示不提倡设置“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但费用要合情、合理”。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应以绝大多数消费者能够接受为先决条件,回归到合理价位。

  消协所代表的消费者与餐饮业较劲的背后,实际是一场利益之争。让我们来看一下有关开瓶费问题的争论轨迹。

  2003年5月

  “开瓶费”进入“行规”

  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制定颁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等场所享用。至此,“谢绝自带酒水”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的行规。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也就成了衍生出来的惯例。

  2006年12月27日

  百家餐馆联手反对叫停“开瓶费”

  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烹饪协会、北京西餐协会紧急召集了北京15家区县协会及百余餐饮企业代表举办“餐饮行业维权及谢绝自带酒水问题座谈会”,商家纷纷表示仍要“谢绝自带酒水”。

  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秘书长何之绂在会上说,协会坚决支持企业“谢绝自带酒水”。原因有三方面:一是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成本必然要按一定原则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上,包括菜品和酒水,消费者消费自带酒水和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均享受了这些服务,同样消耗了企业服务成本费用;二是消费者自带酒水在餐饮企业享用,服务费用的收取与否、收取多少,应该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只要收费合理,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标明,收费是合理合法的;三是餐饮企业在提供服务时,还具有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责任,企业对所购进和制作产品要全部进行严格检验后才能出售,顾客自带酒水及食品无法确保其安全,一旦发生问题,不好界定责任。

  一些餐饮企业纷纷表示,“通过销售酒水赚取加价,是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业,合法而且正当”,消费者自带酒水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如一桌酒席自带4瓶白酒,也许会延长几个小时的就餐时间,占用企业的就餐位次,影响企业的翻台台次,增加地租金、人工成本、管理费用、酒具的损耗、清洗费用等等。如果将酒水完全剥离出去,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2006年12月30日

  中烹协声明支持餐饮业收取“开瓶费”

  中国烹饪协会首次发布声明,明确表态支持餐饮企业对于自带酒水前来就餐的消费者可以适量收取一定的开瓶费。

  中烹协副秘书长边疆认为,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成本必然要按一定原则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上,包括菜品和酒水,消费者自带酒水去餐厅就餐,消耗了企业服务成本费用,适当收取费用是合理的。同时,餐饮业的服务收费由企业自主定价,消费者自带酒水在餐饮企业享用,是否收取服务费以及收取多少由企业决定,但应该在店内明示。

  2007年1月9日

  中烹协再次声明认为收费有理

  在“自带酒水”问题引起各方讨论之际,中国烹饪协会发布《关于“自带酒水”问题的情况通报》,再一次发表声明,强调自带酒水收取的是服务费,而不是“开瓶费”。对于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属于市场行为,是否收取可以由餐馆自主选择。

  中烹协强调,消费者享受的是饭店的服务,而不仅仅是一个“开启”的动作,“开瓶费”不足以说明饭店提供酒水服务的性质。根据北京市发改委的文件,目前饮食业的服务收费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按照我国餐饮业价格管理法规,企业要坚持“明码标价”原则。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和企业对自带酒水是否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属于市场和企业行为,由双方协商解决。

  2007年1月10日

  京津沪渝消协联合声明抵制“禁带酒水”

  中国烹饪协会刚刚就“开瓶费”申明“收费有理”的第二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地消协立即针锋相对地发出联合声明称:禁止“自带酒水”的根本原因是酒水暴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此类行业规定属市场垄断行为,强制消费者购买高价酒水,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即使设定,也是无效的,呼吁消费者抵制价格联盟。

  联合声明认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是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主要原因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实质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据称,餐饮企业所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高额的酒水利润是支持餐饮业不公平条款的根源。

  联合声明还说,个别餐饮企业设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的规定,应该由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易双方自主决定,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而通过行业联合或企业间串通单方面做出的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行业规定,是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设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涉嫌价格联盟,使消费者无法自主选择。“如果设定,也是无效的。”

  2007年1月23日

  中烹协“松口”

  开瓶费要“合情合理”

  “开瓶费”的始终捍卫者中国烹饪协会终于首次“松口”。中烹协等全国35家餐饮行业协会向全国餐饮企业发出倡议:对能否自带酒水和是否收取“开瓶费”问题,应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倡议中甚至提出,当部分消费者不能理解服务措施和收费标准时,可以调整措施,“让消费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去”。来自餐饮协会的这一温和态度被看做是此前坚决支持收取“开瓶费”态度的松动。

  中烹协称“企业可以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但费用要合情、合理”。“这样无休止地打下去不利于春节供应”,中烹协副秘书长边疆表示,春节是餐饮业的供应高峰,节日期间一定要避免消费纠纷,餐饮业不希望受到自带酒水事件的影响,这也是出台这个倡议的初衷。

  2007年2月6日

  北京市饮食协会改变立场,与市消协达成共识不再支持“谢绝自带酒水”

  原本坚决支持“谢绝自带酒水”的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改变立场,与市消协一起发布公告:不提倡设置“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两协会联合公告称,一些餐饮企业以店堂告示的形式,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使消费者被迫接受高价酒水,或对自带酒水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客观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同时建议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价格应回归到合理范围,以绝大多数消费者能够接受为先决条件。

  据消协人士透露,春节历来是餐饮消费的最高峰,市消费者协会和市饮食行业协会为了使争议得到解决,在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下,经双方共同研究商讨,终于达成了共识。

  最新动态

  重庆初步拟定开瓶费为自带酒水的10%

  2006年12月30日,重庆市商委餐饮服务处与重庆餐饮商会会员单位召开“自带酒水服务费”研讨会,表示既然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经营者有权收取适量服务费,建议将重庆的开瓶费控制在10%。

  贵州正式立法叫停开瓶费

  贵州省重新修订颁布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否则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此规定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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